审价公司可以与施工方认识,但需严格避免利益关联以防止影响公正性。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法律合规性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审价机构与施工方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如控股、参股、主要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等)时,可能被认定为“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导致审价结果无效。但单纯认识(如社交场合接触、非利益关联的合作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行业规范角度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要求审价人员保持“客观公正”,若与施工方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如亲属、长期合作、经济往来),需主动回避。行业自律组织可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认识”本身不构成违规。
实务风险角度
即使法律未禁止认识,若审价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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