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可以和建设单位指定造价鉴定机构吗-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合同纠纷

施工单位一般不可以单独与建设单位指定造价鉴定机构,需遵循法定程序或约定程序共同选定,特殊情况下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定程序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工程造价鉴定涉及招标投标项目,且合同未明确约定鉴定机构选定方式,则应通过法定程序(如随机抽取、摇号等)从省级或市级造价咨询机构名录中选定。此时,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均无单方指定权,需共同参与选定过程。

  2. 合同约定优先: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造价鉴定机构的选定方式(如共同委托、协商选定等),则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但需注意,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排除对方权利、显失公平等),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3. 单方指定无效情形: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未经协商或法定程序,单方指定造价鉴定机构,且对方未明确同意,则该指定行为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无效。此时,对方有权要求重新选定鉴定机构,或向法院申请指定。

  4. 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权: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若双方无法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直接指定具备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此时,双方均需接受指定结果。

实务建议:

  •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造价鉴定机构的选定方式,避免争议;
  • 若需启动鉴定程序,应共同参与选定过程,并留存书面协商记录;
  • 若对方单方指定鉴定机构,可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按法定或约定程序重新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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