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扣罚后可以要求补足履约保证金吗-吴礼强律师|法行宝
2025-11-09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扣罚后是否可以要求补足,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合同有明确约定补足条款时
    若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被扣罚后,供应商需在指定期限内补足至原约定金额”,则采购人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供应商补足。此时供应商拒不补足的,采购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例如合同约定“保证金扣罚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供应商未补足的,采购人可主张其承担逾期补足的违约责任。

  2. 合同未约定补足条款,但扣罚后保证金不足以保证履约时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保证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扣罚后剩余保证金已无法覆盖供应商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如剩余合同金额的10%以下),采购人可基于《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供应商补充保证金至合理水平。但需注意:

    • 采购人需证明“剩余保证金不足以保障履约”,例如供应商已出现多次违约行为或剩余合同金额较大;
    • 补充金额应与剩余履约风险匹配,不得超出必要限度(如要求补充至原金额的200%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
  3. 合同未约定且扣罚后保证金仍充足时
    若扣罚后剩余保证金仍能覆盖剩余合同风险(如剩余保证金≥剩余合同金额的10%),则采购人无权单方面要求补足。此时供应商已通过扣罚承担了违约责任,再要求补足可能违反《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例如合同总价100万元,已扣罚5万元后剩余5万元,而剩余合同金额仅20万元,此时5万元已超过法定比例(20万×10%=2万元),采购人要求补足缺乏法律依据。

实务建议:

  • 对采购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扣罚后的补足规则”(如补足期限、金额计算方式),避免争议;
  • 对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需审核保证金条款,若发现“无限补足”等不合理约定,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主张条款无效。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扣罚情形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