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开具发票后不给对方是否有问题,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交易性质、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从合同履行角度
若双方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是卖方义务,且需交付给买方”,则卖方拒不交付发票可能构成违约。买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付发票)或赔偿损失(如因无法抵扣税款导致的额外税负)。
例外: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发票交付方式或时间,卖方可能以“已开具即完成义务”抗辩,但实践中法院可能结合交易习惯(如买方需凭票报销、抵扣)认定卖方需交付。
从税务合规角度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方开具发票后,应按照规定交付给购买方。若拒不交付,可能面临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罚款(最高1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殊情形:若买方存在恶意拒付货款、虚假交易等行为,卖方可暂缓交付发票,但需留存证据(如沟通记录、催款通知)证明暂缓的合理性。
从买方权利角度
若买方因未收到发票导致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可要求卖方赔偿实际损失。例如:
总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