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单人开庭后才成立合议庭,这一做法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或被告人不认罪、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等情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要求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法定程序要求。然而,若在案件初期,因特殊情况(如合议庭成员突发状况无法到庭)而进行了单人开庭,这属于程序上的瑕疵。但如果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及时成立了合议庭,并重新进行了必要的庭审程序(如重新开庭、补充质证等),以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那么这种程序瑕疵是可以得到补正的,不影响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不过,这种做法并不被鼓励,因为程序瑕疵可能引发对案件公正性的质疑,且可能违反相关诉讼法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若案件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却初期单人开庭,虽后续成立合议庭,但仍需严格审查是否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同样,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速裁程序同样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如被告人翻供、案件事实不清等),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成立合议庭。这种程序转换是合法的,且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如果案件本应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但法院在初期错误地进行了单人开庭,且在审理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这一错误,未将案件及时转换为普通程序并成立合议庭,那么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这可能导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例如,若案件事实复杂、证据众多,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显然无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此时法院若仍坚持单人开庭且不转换程序,则构成程序违法。
建议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