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可以由规章设定,但存在严格的法律限制和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若上位法未设定罚款,规章无权独立创设新的罚款事项。例如,若某领域法律仅规定“警告”处罚,规章不得擅自增加“罚款”。
规章设定罚款的例外情形
若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国务院部门管辖的行政管理事项,国务院部门规章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但需遵循《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的限制:
地方政府规章的特殊规则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时,除需符合上位法外,还需遵循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若地方性法规未授权,地方政府规章不得突破上位法范围设定罚款。例如,某省地方性法规仅规定“通报批评”,则该省政府规章不得增设罚款。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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