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被抽血后逃跑又投案,可以认定自首。具体分析如下:
一. 自首的认定条件
-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性和主动性两个要件:自动性,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尚未将其抓捕归案;主动性,是指犯罪分子出于本人意志而向司法机关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实质性条件。犯罪分子投案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少,才可以从宽处理。
二. 本案分析
-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危险驾驶被抽血后逃跑,但随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尽管其先前有逃跑行为,但并未影响其后来的自动性和主动性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三. 法律适用与结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逃跑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因此,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虽被发觉,但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抓捕归案前,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我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投案时间和投案方式,以及其是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从而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