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要求自主择业干部档案原件必须由公司管理 可以吗-王雪影律师|法行宝
2025-10-22 公司事务

针对您提出的“国有企业要求自主择业干部档案原件必须由公司管理是否可以”的问题,结合相关政策规定,我为您做如下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原则上是由各地军转部门进行管理的。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被不当使用或遗失。

然而,该通知也提到了特殊情况下的档案转递规定。具体来说,对于被国有企业录用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军转部门、用人单位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方能够协商一致,那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进行管理。但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 三方协商一致:这是档案转递的前提条件,必须确保军转部门、用人单位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方都同意档案的转递。

  2. 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在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后,军转部门需要建立档案副本,以备不时之需。

  3.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在接收档案后,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同时,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确实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都必须由国有企业管理,而是需要遵循上述提到的特殊情况和规定。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要求自主择业干部档案原件必须由公司管理,并不是绝对的。它取决于军转部门、用人单位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方是否能够协商一致,并遵循相关的档案管理规定。如果三方能够达成一致,并且符合相关规定,那么档案可以转递至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否则,档案仍应由军转部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