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对嫌疑人审讯一般需要录音录像,但并非绝对强制,需分情况讨论:
法定强制录音录像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对“可能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询问查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例如:
非强制但建议录音录像的情形
若案件仅涉及警告、罚款等非拘留处罚(如随地吐痰、轻微扰乱公共秩序),法律未强制要求录音录像,但建议公安机关记录:
例外情形
若因设备故障、紧急情况(如嫌疑人突发疾病需送医)等客观原因无法录音录像,公安机关需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民警签字确认。
风险提示:若未录音录像且无合理理由,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导致证据被排除。
总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