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回来,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具体分析如下:
现金交付的特殊性
现金交付因无转账记录,易导致借贷事实存疑。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证明借款实际交付是关键。若仅有借条而无交付证据,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可补充的证据类型
诉讼策略建议
行动建议:立即收集所有可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类型。若证据充分,可委托律师起草法律文书并代理诉讼;若证据薄弱,建议先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如有进一步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