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的相关规定-车欣哲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经济纠纷

关于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相关规定,这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法院或管理人的具体收费标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费用承担原则

  1. 费用承担者: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申报人(即补充申报人)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2. 费用标准:费用标准可能因地区或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它会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或相关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的收费标准来制定。例如,有的管理人可能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申报债权的金额分段累计交纳费用;而有的管理人则可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减半收取或其他优惠的收费标准。

三、具体费用标准示例

  1.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例:

    •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25元;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25%交纳;
    • 以此类推,根据申报债权的金额分段累计交纳。
  2. 苏州涂美达喷涂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案例:

    • 该管理人决定按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费用;
    • 收取的费用三分之一归入债务人财产,三分之一归入法院破产专项基金,三分之一归管理人所有;
    • 具体的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也给出了详细的分段累计交纳比例。

四、注意事项

  1. 及时申报:为了避免承担额外的审查和确认费用,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

  2. 了解具体标准:由于费用标准可能因地区或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债权人在补充申报前应了解并确认具体的费用标准。

  3. 遵守规定:补充申报人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否则可能被视为未依法申报债权,从而无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综上所述,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相关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法院或管理人的具体收费标准。债权人在补充申报前应了解并确认具体的费用标准,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