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不进行社保投诉并约定违约金”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服务期约定,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则需支付违约金;二是竞业限制约定,即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需支付违约金。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不得就社保问题进行投诉,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这一约定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法定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约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被视为无效。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到,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是强制性的,不能通过不平等的协议来规避。因此,协议中关于不得投诉社保并约定违约金的条款,也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强制规定,同样应被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不得就社保问题进行投诉并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被视为无效。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仍然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