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职务犯罪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孙志远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刑事辩护

在职务犯罪中,受贿罪与其他犯罪行为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需根据犯罪行为所触犯罪名的构成要件及法定刑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数罪并罚的情形

当行为人实施了多个职务犯罪行为,且这些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的罪名时,需要将各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即数罪并罚。例如:

  • 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某官员既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又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此时,司法机关会对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分别量刑,之后将这两个刑罚合并起来执行。这是因为受贿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相互独立,分别符合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 受贿罪与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这些行为与受贿行为不具有重叠关系,且各自构成独立的犯罪,因此应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理由:

  1. 法益侵害的独立性:受贿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其他犯罪行为(如滥用职权罪)则可能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这些法益的侵害是独立的,因此应分别评价。
  2. 刑罚裁量的全面性:受贿罪主要根据犯罪数额的不同来确定法定刑幅度,而其他犯罪情节(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只能在由犯罪数额所决定的法定刑范围内起作用。只有对受贿罪与渎职犯罪进行并罚,才能在刑罚的裁量中同时兼顾到犯罪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真正贯彻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择一重罪的情形

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之间存在牵连、想象竞合等关系时,可能适用择一重罪原则。即选择其中法定刑较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例如:

  • 特定情形下的受贿与徇私枉法: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如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因为在此类情形下,受贿行为与徇私枉法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且法律有特别规定。

择一重罪的理由:

  1. 法律特别规定:刑法对某些特定情形下的犯罪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要求从一重罪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特定犯罪行为的特殊评价和处理方式。
  2. 犯罪行为的牵连性:当受贿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时(如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其他犯罪),由于这些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和目的性,因此可能被视为一个整体行为进行评价,并选择其中法定刑较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

三、具体案件中的判断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适用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原则,关键在于看犯罪行为所触犯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如果各个行为相互独立,分别符合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大多适用数罪并罚;若行为之间存在牵连、想象竞合等关系,则可能适用择一重罪。

建议:

  • 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应详细分析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以及各行为之间的关系。
  • 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作为专业律师,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总之,受贿罪与职务犯罪中的其他犯罪行为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定刑以及各行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