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渎职犯罪为什么不和受贿罪并罚-孙志远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刑事辩护

部分渎职犯罪不与受贿罪并罚,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徇私”情节在两罪中的不同作用,同时需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除特定罪名外,受贿后渎职又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与特定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和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徇私枉法罪等四个特定罪名外,受贿后渎职又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大多数情况下,受贿罪与渎职罪是可以并罚的。然而,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殊规定,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后受贿的,从一重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受贿后渎职的情况都应择一重处罚,而是针对特定主体和特定罪名的特殊规定。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徇私”情节的作用

  1. “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一个构成要件,但其核心作用是对受贿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强调职务与财物之间的对价关系。
    • 当“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行行为超出受贿罪犯罪构成和评价范围,构成渎职罪时,与受贿罪并罚不会重复评价。因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行行为是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行为,受贿罪主要评价的是贿赂性质和数额大小,而渎职罪则评价的是实行行为本身的性质及造成的后果。
  2. “徇私”情节:

    • 在“徇私”类的渎职罪中,“徇私”是动机,体现渎职行为的主观恶性,是渎职罪成立的主观违法性依据。
    • “徇私”不要求私情、私利的实现,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因此,受贿罪作为动机的客观实现,不在渎职罪的评价范围内,渎职罪与受贿罪在客观行为上相互独立,并罚不会重复评价。

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对同一犯罪事实或情节,不能在定罪量刑时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评价。在受贿罪与渎职罪并罚的问题上,需要遵循这一原则。然而,如前所述,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徇私”情节在两罪中的不同作用,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大多数情况下受贿罪与渎职罪并罚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四、例外情形与注意事项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受贿罪与渎职罪可以并罚,但也存在例外情形。例如,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作为“其他较重情节”,以降低入罪数额标准或者加重处罚。该情形实际上将渎职罪的客观行为及后果也囊括在内,此时如果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则可能会出现重复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总结来看,部分渎职犯罪不与受贿罪并罚的情况较为特殊且有限,主要涉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以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受贿后渎职又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如果你或他人面临此类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