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后不并罚的是哪种渎职罪-张勇律师|法行宝
2025-11-08 刑事辩护

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不与受贿罪并罚的渎职罪主要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这几种。以下是对这些罪名的详细解释及不并罚的法律依据:

一、不与受贿罪并罚的渎职罪类型

  1. 徇私枉法罪:

    • 定义: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 不并罚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即徇私枉法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不实行数罪并罚。
  2.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定义: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不并罚依据:同样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实施此类枉法裁判行为的,与受贿罪不并罚,而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定义:前者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后者则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不并罚依据: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收受贿赂并犯上述两罪的,同样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与受贿罪不并罚,而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不并罚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 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了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实施特定渎职行为的定罪处罚原则。
  • 不并罚原则:当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上述渎职行为时,由于这些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和牵连性,因此法律上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体现了刑法中的“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三、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 法律建议: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杜绝任何形式的受贿和渎职行为。一旦涉及此类行为,不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还将对个人声誉和职业生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 风险提示:对于公众而言,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遇到司法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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