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诉-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刑事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定程序或违背公序良俗获取的证据

    • 这类证据因获取手段不合法或不合伦理,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录的视听资料,就属于此类。
  2. 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担任见证人的证据

    • 见证人的中立性是确保证据真实性的关键。若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见证的证据可能因偏见或利益冲突而失真,因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 物证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类型。若其照片、录像、复制品无法准确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则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

    • 书证的真实性是其作为证据的基础。若书证存在更改或更改迹象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者其副本、复制件无法反映原件内容,则该书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5.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 物证、书证的来源和收集程序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保障。若未附笔录或清单,无法证明其来源,则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6.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若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或收集程序存在疑问,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则该物证、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7. 辨认笔录存在严重瑕疵的

    • 辨认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确认犯罪嫌疑人或物品的重要证据。若辨认笔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8. 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的证言

    •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类型。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则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9. 当事人为调解或和解妥协认可的事实,后续诉讼一般不做不利证据

    • 在调解或和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为达成妥协而认可某些事实。这些事实在后续诉讼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同意,否则一般不得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法律背景与建议:

  • 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极高,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任何存在瑕疵或疑问的证据,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 在收集、固定和提交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 若对证据的合法性或真实性存在疑问,应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可能后果:

  • 若提交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 在极端情况下,提交非法证据还可能构成犯罪,如伪造证据罪等。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务必确保所提交的证据合法、真实、有效。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