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李厚伟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合同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案例出发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款为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接下来,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在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并非具体的有形物,而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尽管这种赔偿责任是无形的,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即被保险人。因此,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住所地可以被视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现在,我们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127号案例中,衡水大高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人寿浙江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衡水大高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人寿浙江分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绝。随后,衡水大高公司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寿浙江分公司则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然而,经过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层层审查,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责任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在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并非绝对有效。如果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即被保险人住所地)与保险人所在地不一致,且被保险人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并非绝对有效。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案例的判决结果,以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中仅约定由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未考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的管辖权,那么这种约定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