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本后,变更申请执行人无需先恢复执行。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而无需先恢复执行。
案例支持
以(2022)最高法执监202号案例为例,该案中,中原兴航(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终本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而无需先恢复执行。最高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根据相关规定,中原兴航公司有权直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需由原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这一案例进一步印证了上述法律依据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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