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将债权虚假转让给第三人 以第三人名义起诉借款人如何判决-石鹏律师|法行宝
2025-10-08 经济纠纷

若经法院查实债权转让为虚假行为,法院将依法驳回第三人(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并可能对出借人及第三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措施;若债权转让形式合法但实质虚假,法院将穿透审查交易实质,否定转让效力并恢复出借人原告资格;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借款人利益情形,借款人可主张转让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一、债权转让虚假性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545-548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5-116条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制条款,法院审查债权转让真实性时,重点核查三方面证据:

  1. 转让对价支付凭证:要求出借人提供向第三人支付转让价款的银行流水、发票等原始凭证,若无法提供或金额明显低于债权价值,将构成虚假转让的初步证据;
  2. 转让通知送达记录:依据《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通知方式(如EMS邮寄回执、公证送达等)及送达时间节点;
  3. 出借人与第三人关系:若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如亲属、控股关系)或频繁资金往来,法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二、不同虚假情形下的裁判路径

(一)形式与实质均虚假的转让

典型表现:出借人与第三人伪造转让协议、虚构对价支付,意图通过第三人规避诉讼管辖、执行限制等。

裁判规则: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法院可裁定驳回第三人起诉,并对出借人、第三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 若构成刑事犯罪(如虚假诉讼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123号案中,法院认定出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债权,对双方各处5万元罚款,并恢复出借人原告资格。

(二)形式合法但实质虚假的转让

典型表现:出借人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完成通知,但第三人未实际支付对价,或出借人通过其他方式收回对价。

裁判规则:

  • 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表示”规则,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判决驳回第三人诉讼请求;
  • 若借款人能证明出借人仍实际控制债权(如继续收取利息、参与债务协商),法院可直接判决借款人向出借人履行债务。

证据要求:借款人需提供出借人与第三人资金往来记录、债权管理参与证据等。

(三)恶意串通损害借款人利益的转让

典型表现:出借人与第三人约定低价转让债权,由第三人起诉后双方再分配利益,或通过转让逃避执行。

裁判规则:

  • 依据《民法典》第154条,法院可宣告转让行为无效,并判决第三人返还已获利益;
  • 借款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9条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救济程序:借款人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权利消灭。

三、借款人的应对策略

  1. 提出管辖权异议:若第三人选择对借款人不利法院起诉,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提出异议,争取案件移送;
  2. 申请司法审计:要求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借人与第三人资金往来,固定虚假转让证据;
  3. 主张损害赔偿:若因虚假转让导致额外损失(如律师费、差旅费),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要求出借人赔偿。

特别提示:借款人需在答辩期内提出债权转让虚假抗辩,并提交初步证据(如出借人继续催款记录、第三人无支付能力证明等),否则可能被视为认可转让效力。

建议借款人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委托律师分析债权转让链条的合法性,制定针对性应诉方案。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证据材料,可向我提供转让协议、通知文件、资金流水等资料,我将结合地域司法实践给出精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