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用建设工程抵偿建设工程价款 能否阻碍法院执行-陈文金律师|法行宝
2025-10-08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用建设工程抵偿建设工程价款,这一约定本身并不能阻碍法院对该建设工程的强制执行。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与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其性质优于抵押权,更优于一般债权。然而,这种优先受偿权并不足以排除法院对建设工程的强制执行。它主要影响的是执行标的在处置后,对价款进行分配的顺序问题。也就是说,承包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并主张其优先权,但并不能阻止法院对建设工程的强制执行。

二、法院执行建设工程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1.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2. 执行程序:

    • 债权人(承包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
    • 执行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工程款债务,如有剩余则退还被执行人;如不足则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三、承包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虽然承包人不能基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其在执行程序中仍有一定的权益保障措施:

  1. 参与案款分配:承包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并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2. 申请预留工程价款:执行法院在处理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3. 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优先受偿权:如果承包人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以便在执行程序中更好地主张自身权益。

四、特殊情况下的考虑

  1. 案外人异议:如果在建工程涉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如购房者的预售房款权益),这些权利人可能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需要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据此决定是否中止或调整执行措施。
  2. 社会稳定考量:由于在建工程往往涉及大量购房者和施工人员的利益,法院在执行时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稳定因素,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总结与建议:

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用建设工程抵偿建设工程价款,并不能阻碍法院对该建设工程的强制执行。承包人应了解自身权益的保障措施,并在执行程序中积极参与案款分配、申请预留工程价款或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优先受偿权。如果遇到复杂情况或争议,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