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前互负债务抵销情形-吕巧梅律师|法行宝
2025-10-07 经济纠纷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互负债务的抵销情形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非所有债务均可抵销。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可以抵销的情形

  1. 一般情形:

    •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该债权债务均为金钱给付义务或同种类的非金钱给付义务时,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 债权债务必须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 债权人需主动向管理人提出抵销请求,管理人经审查无异议后,抵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 特殊情形的例外:

    •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但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如果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已经发生的原因,仍可进行抵销。
    •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即使知道债务人有破产风险,也可进行抵销,但须基于法律规定或在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取得。

二、不得抵销的情形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 此规定旨在防止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在破产后低价收购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然后进行抵销,从而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权人恶意负债:

    •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除非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在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
    •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上述情况,仍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同样,除非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在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

三、抵销的程序和效果

  • 提出请求:债权人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管理人提出债务抵销的主张。
  • 管理人的审查:管理人应及时审查债权人的抵销请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抵销,不得无故拒绝。若管理人认为抵销不符合规定而拒绝,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 抵销的效果:一旦抵销成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同等数额内消灭,该部分债务不再参与破产分配,从而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四、实例说明

  • 可抵销实例:甲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同时,乙公司也欠甲公司服务费80万元。在此情况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的管理人提出抵销请求,经管理人审查无异议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在80万元的范围内消灭。
  • 不可抵销实例:丙作为甲公司的债务人,在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从丁处低价收购其对甲公司的债权100万元,并试图以此抵消自己对甲公司的债务50万元。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为丙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对甲公司的债权。

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审查债权债务的性质和来源,避免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纠纷。若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