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适用什么原则-龚卿律师|法行宝
2025-10-05 房产纠纷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中最常用的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损害责任:

    •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推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过错,被侵权人无须对其过错举证和证明,但给予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 堆放物损害责任:

    • 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致使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障碍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施该行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林木损害责任:

    • 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由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林木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

    •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 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

    •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中,若因质量缺陷导致倒塌,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法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则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通常与过错推定原则存在交叉。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种补偿责任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精神。

法律建议

  • 对于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加强对建筑物和物件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稳固。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损害事故的发生。
  • 对于受害人:在遭受建筑物和物件损害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并报警或寻求法律援助。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主张侵权责任或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如有任何关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