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罗建军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房产纠纷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取决于损害发生的情形和物件的性质。以下是对这两种归责原则的详细解释:

  1. 过错推定原则:

    • 适用情形:当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且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承担侵权责任。这通常适用于如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坠落、外墙瓷砖脱落等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法律后果: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存在过错,而是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则推定其有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适用情形:对于某些特定的物件损害,如高度危险物(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
    •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同时,对于高度危险物造成的损害,也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相关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 法律后果:在此类案件中,无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能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或者存在其他法定免责事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总结与建议:

  • 在处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时,首先需确定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形和物件的性质,以判断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 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 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更加注重物件的安全管理,以预防损害的发生。同时,在损害发生后,应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寻求向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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