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编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宿梦醒律师|法行宝
2025-09-08 侵权纠纷

侵权责任编中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分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补偿责任原则。以下是对这三种归责原则的详细阐述: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法律含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物件损害责任中,若受害人能够证明物件造成了自己的损害,而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使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加强管理和维护,预防损害的发生。

具体情形及法条:

  1. 建筑物、构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 具体内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 堆放物倒塌等致害: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 具体内容: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林木折断等致人损害: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 具体内容: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公共场所施工及地下设施致害: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 具体内容: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物件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优先保护。

具体情形及法条:

  • 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致害: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 具体内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平补偿责任原则

法律含义:公平补偿责任原则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基于公平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救济和对社会公平的维护。

具体情形及法条:

  • 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 具体内容: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归责原则,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