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
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此为男方)享有探视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探视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通常会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明确。
针对第一种情况: 如果前妻无正当理由,如无故拒绝男方探视、设置不合理障碍等,阻止男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看望孩子,那么前妻的行为就可能侵犯了男方的探视权。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先尝试与前妻进行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探视意愿和权利,希望前妻能够尊重并配合。如果沟通无果,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自己的探视权。在诉讼过程中,男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适合行使探视权,比如自己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与孩子的关系等,以及前妻阻止探视的具体行为。
针对第二种情况: 如果双方已经协商好或者法院已经判决男方每两个月看一次孩子,并且前妻并没有在这个基础上额外阻止男方探视,那么男方所说的“前妻起诉说不给她看孩子,可男方说两个月看一次,怎么叫不给看了”可能并不准确。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应该按照协商或判决的结果来行使探视权,如果前妻没有违反协商或判决的内容,那么男方就不能说前妻“不给看”。当然,如果男方认为每两个月看一次孩子的频率过低,或者有其他合理的探视需求,他可以通过与前妻再次协商或者向法院申请变更探视方式和频率来解决。
额外建议: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也是保障子女与父母保持正常联系和交流的重要方式。因此,双方都应该尊重并配合对方的探视权行使。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尽我所能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