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入职劳动关系成立吗-王仝菲律师|法行宝
2025-04-11 劳动纠纷

欺骗入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不必然成立。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劳动关系成立的判断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依据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非仅仅依赖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有效性。这些实质要件通常包括:

  1. 双方主体资格适格: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
  3.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 欺骗入职的法律后果

  1. 劳动合同无效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分析:欺骗入职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无效。
  2.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虽然欺骗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对于这种欺诈入职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若欺诈内容足以影响到双方达成合意(即影响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入职时的意思表示真实),则应认定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
    • 我的观点:我认为,在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应着重考量欺诈内容的影响力。若欺诈行为实质性影响到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意愿和劳动者的入职资格(如伪造学历、工作经历等关键信息),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了招录及用工行为,则应倾向于认定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

三.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问题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分析:即使劳动合同无效,若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而非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四. 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

  • 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发现劳动者存在欺骗入职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索赔损失:若劳动者的欺骗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如培训费用、招聘成本等),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欺骗入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不必然成立。具体是否成立需根据欺诈内容的影响力、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