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议程序中,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通常可称为“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复议承办人员”。具体说明如下:
复议机构工作人员
这是最通用的称呼,适用于复议机关中负责案件受理、审查、沟通等环节的行政人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构(如政府法制部门或专门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与申请人联系,核实事实、补充材料或说明程序。
复议承办人员
若沟通内容涉及具体案件审查(如询问证据、听取意见),可称为“承办人员”。这一称呼强调其职责是直接处理案件,体现其专业性。
其他可能称呼
建议:
如有其他复议程序相关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