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需分情况讨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时,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并且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续签,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的不续签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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