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复制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吗-徐晓鹏律师|法行宝
2025-09-30 刑事辩护

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一般无权直接复制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法律理解和实践操作:

1. 法律性质与案卷材料范围

  • 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并不属于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而是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这意味着,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辩护人无权直接查阅或复制这些录音录像。

2. 查阅与复制的权限

  •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同时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那么辩护人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但这并不等同于有权复制。
  • 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如果法院调取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其移送人民法院。此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但辩护人仍然无权自行查阅或复制。

3.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犯罪线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或者要求辩护人保密。这进一步限制了辩护人对录音录像的查阅和复制权限。

4. 法律实践与争议

  • 在实践中,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查阅和复制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一些法院可能以讯问录音录像不属于证据法定种类或没有调取的必要性为由,拒绝辩护人提出的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
  •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最真实的呈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更为有力。因此,从释法引申含义的合法性角度出发,辩护人应当有权查阅并复制这些录音录像。但这一观点并未在法律条文中得到明确支持。

5. 建议与后续行动

  • 如果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认为有必要查阅或复制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建议首先与办案机关(如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说明查阅或复制的理由和必要性。
  • 如果办案机关拒绝提供,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起申诉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在一般情况下无权直接复制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果需要查阅或复制这些资料,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并与办案机关进行积极沟通。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