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领导钱然后又将钱要回来的情况,是否属于赃款,需要分情况讨论:
若送钱时即存在非法目的,如行贿,则该款项性质为赃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若送钱时即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则该款项属于行贿款,即使后续要回,其性质仍为赃款。此时,送钱方可能构成行贿罪未遂或中止,而收钱方可能构成受贿罪。要回行为不影响款项的赃款性质,但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若送钱时无非法目的,后因故索回,则款项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关键判断标准:送钱时的主观目的与款项性质
赃款的认定核心在于款项是否与犯罪行为相关。若送钱时即存在行贿等犯罪目的,则款项属于赃款;若送钱时无犯罪目的,则款项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要回行为本身不改变款项的初始性质,但可能影响犯罪形态的认定(如既遂、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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