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主动上交”这一行为时,我们主要依据的是被审查人在面对违规违纪行为时的态度和具体行动。以下是对“主动上交”认定情形的详细解释:
一、已查实违纪行为和违纪所得金额
当审查部门已经查实被审查人存在违纪行为,并且能够确认违纪所得的具体金额时,如果被审查人主动将这部分违纪所得上交给组织,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评价为“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根据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组织会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意见。
二、自述违规违纪但行为无法查证
如果被审查人自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由于时间久远、证据缺失等原因,这些行为无法被查证,但被审查人仍然主动上交了相关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上交。在这种情况下,审查部门需要对被审查人自述的违规违纪行为、未予核实或未能核实的原因,以及被审查人是否表示愿意主动登记上交等作出相应说明。虽然这种行为不能直接被认定为“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但体现了被审查人的积极态度。
三、已查实违纪行为但违纪所得无法查证
当审查部门已经查实被审查人存在违纪行为,但由于涉案款物已消耗、毁损,或购买涉案物的原始票据丢失等原因,无法对涉案物的具体价值进行认定时,如果被审查人仍然主动上交了相关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可以按照登记上交处理。对于这种情况,有的观点认为可以仅表述客观事实,不作其他评价;但也有观点认为,在表述客观事实的同时,可以综合判断后评价为“配合组织审查工作”。考虑到被审查人在组织未能核实“违纪所得”金额的情况下,依然能主动上交,这表现出其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工作的态度,因此审查部门在对估价依照常识进行审查后,可以综合评价其是否存在“配合组织审查工作”的情节。
总结
“主动上交”的认定主要依据被审查人在面对违规违纪行为时的态度和具体行动。无论是已查实违纪行为和违纪所得金额、自述违规违纪但行为无法查证,还是已查实违纪行为但违纪所得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只要被审查人表现出主动上交财物的行为,都可以视为其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工作的表现。不过,在具体评价和处理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