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异议的 可以复评吗-唐爱忠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合同纠纷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异议的,一般不可以直接复评,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组织复核。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1. 评标结果的性质: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既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得出的结论。评标过程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 异议提出的时间与方式:如果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质疑。
  3. 招标人的处理: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应立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如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书面告知异议人处理结果及理由。

二、特定情形下的复核

  1. 复核的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规(如《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核实后认为异议成立、确实存在评标错误的,或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发现评标结果存在错误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
  2. 复核的范围: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事项,即仅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复核。
  3. 复核的申请与确认:复核申请需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转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通知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三、不予复核的情形

  1. 已进入投诉程序的:如果异议事项已经进入投诉程序,则不再进行复核。
  2. 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此类情形属于招标文件编制问题,不属于评标结果复核范畴。
  3. 未包括在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的事项:评标结果复核仅针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未包括在内的事项不予复核。
  4. 主观类评审事项:如评委对投标文件的主观评价等,不属于复核范围。
  5. 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此类情形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不属于评标结果复核范畴。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1. 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2. 提供充分证据:异议或复议申请应包含详细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3. 遵守法律法规:在整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异议或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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