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并不包括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即该优先权仅限于对建设工程价值部分优先受偿,并不及于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部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并未提及土地使用权。
优先权范围的具体界定
“房地一体”原则下的处置方式
虽然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及于土地使用权,但在实际处置中,基于“房地一体”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应当一并处置(整体处置)。然而,在处置时,应当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的相应价值,以便分别受偿。这意味着,承包人只能就其投入的建设工程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能对土地使用权部分主张优先权。
风险提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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