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包括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也在优先受偿范围-唐爱忠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合同纠纷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并不包括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即该优先权仅限于对建设工程价值部分优先受偿,并不及于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部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并未提及土地使用权。

优先权范围的具体界定

  1. 建设工程优先权: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本身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承包人投入的劳动和材料等成本而产生的权利。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另一项独立的物权,其价值并不包含在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范围内。如果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置了抵押,那么应当由抵押权人对土地使用权价值部分优先受偿。

“房地一体”原则下的处置方式

虽然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及于土地使用权,但在实际处置中,基于“房地一体”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应当一并处置(整体处置)。然而,在处置时,应当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的相应价值,以便分别受偿。这意味着,承包人只能就其投入的建设工程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能对土地使用权部分主张优先权。

风险提示与建议

  • 风险提示:在建筑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区分建设工程价值与土地使用权价值,避免将两者混为一谈。同时,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发包人的支付情况,及时行使催告权,并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时,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 建议: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此外,在必要时,承包人还可以考虑要求发包人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等方式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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