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跟第十五条是什么-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例如,如果员工在上班期间,因操作机器不当导致手指受伤,这就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例如,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心脏病,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就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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