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营业执照发生工伤,非法用工单位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是一个相关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 案例概述
- 案例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3行终73号行政判决书。
- 案情简介:赵某为汤某开办的无营业执照板厂工人,在工作时受伤。赵某向沭阳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沭阳人社局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汤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判定书》。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汤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判定。
二. 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的要件:
- 工伤认定需满足主体要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关系要件(存在劳动关系)和客观要件(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 在本案例中,赵某作为汤某开办的板厂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满足工伤认定的要件。
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处理: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非法用工单位因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职工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参照认定工伤,并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 本案例中,汤某开办的板厂无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但赵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情形,因此应参照工伤认定,并由汤某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
法律程序的合法性:
- 沭阳人社局在工伤判定过程中,依法向汤某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并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法作出工伤判定,程序合法。
- 汤某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工伤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 结论
- 没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时,虽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正式对象,但职工符合工伤情形的,仍应参照工伤认定,并由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 在本案例中,赵某作为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汤某作为板厂的出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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