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来了保安还要正常工作,这一行为是否合法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规定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0条的规定,在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这意味着,在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非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上班,且此行为不构成旷工。如果用人单位仍然强行要求员工正常出勤上班,员工可以拒绝,且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的行为无效;若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予以辞职,则属于违法辞退,需支付赔偿金。
二、特殊岗位的例外情况
然而,该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而必须出勤的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如交警部门的协警人员、交通救援人员、野外施救人员等,在台风期间应当上班履行职责。对于这些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如果以台风为由不予出勤,用人单位可对其按旷工处理。保安岗位是否属于此类特殊岗位,需根据具体的工作性质、职责以及用人单位与保安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来确定。如果保安的工作性质属于维护公共安全或秩序,且在台风期间有特别的职责要求,那么保安可能需要正常工作。
三、三防指挥部的应急响应措施
此外,如果三防指挥部要求在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范围内实行“四停”(停工、停业、停市、停课),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保安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也应当遵守停工规定,无需正常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仍然强行要求保安正常出勤上班,保安可以拒绝,且此行为不构成旷工。
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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