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加收滞纳金是否应当法定-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合同纠纷

不予加收滞纳金并非完全法定,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确实可以不予加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定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1. 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这里的“税务机关的责任”具体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2. 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的税款缴库不成功

    •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规定:“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 这意味着,如果税款缴库不成功是由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的,那么就不应加收滞纳金。
  3. 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产生的滞纳金,是不予加收的。
  4.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 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那么就不应加收滞纳金。

二、非法定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 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且不存在上述法定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那么税务机关是有权加收滞纳金的。
  • 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建议与提醒

  •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避免产生滞纳金。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 对于税务机关:在行使加收滞纳金的权力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加收滞纳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应积极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便捷的缴税服务,减少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的税款缴库不成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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