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行反向衔接的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是可以接收被扣押的财物的。这一结论可以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中得到印证。
以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杜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起诉案为例,该案展示了刑行反向衔接中涉案财物移交的一个典型流程。在这个案例中,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对涉案财物进行了扣押,并将这一情况通报给了行政检察部门。为了确保涉案财物能够及时移交行政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与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对接,并就违法认定、行政处罚边界等核心问题展开了研判。
在随后的联席会议上,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限度以及规范涉案财物移交的工作流程,以确保处置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值得注意的是,在“禹行”检察官的见证下,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财物进行了查看清点,并进行了扣押处理。这一行为明确表明了行政机关在刑行反向衔接中是可以接收被扣押的财物的。
此外,这场跨部门协商不仅扫清了程序障碍,还构建起了“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的闭环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了涉案财物移交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刑行反向衔接中,行政机关是可以接收被扣押的财物的,并且这一过程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以确保涉案财物移交的合法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