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可以在一个执行异议中提出,无需分开提出。具体分析如下:
一. 执行异议的提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存在应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申请。这一规定并未要求申请执行人必须分开提出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而是允许在执行异议中一并提出。
二. 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 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但在执行异议的语境下,它们并不互相排斥。连带责任意味着多个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补充责任则是指在主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在执行异议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或者同时要求两者。
三. 实践操作
-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明确阐述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时,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综上所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可以在一个执行异议中提出。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