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单位以无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劳动关系的确定并不仅仅依赖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劳动关系就是被法律所认可的。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次,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它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因此,无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在,我们回到原问题上来。单位以无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因为,如前所述,劳动关系的确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作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综上所述,单位以无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