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侯俊杰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条原文及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扣缴义务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扣缴税款,或者应收而未收税款,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追缴这部分税款,并同时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罚款。

二. 法条应用及后果

  •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扣缴义务人(如企业、机构等)未按规定扣缴或应收而未收税款,将面临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税务机关不仅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还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高额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未扣缴或未收税款的金额计算,范围在百分之五十至三倍之间。

三. 建议与提醒

  • 我建议扣缴义务人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按规定扣缴税款,避免因为疏忽或故意而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 如扣缴义务人发现自身存在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情况,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补缴税款,以减轻可能的法律后果。

四. 进一步咨询

  •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我将为您提供更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