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就上班并继续治疗,二次手术后取内固定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合法的。下面我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意味着,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是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的。
二. 继续治疗与二次手术
- 伤情稳定并不意味着治疗结束。在实际操作中,职工可能需要根据医疗建议继续接受治疗,甚至可能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如取内固定等。
- 继续治疗和二次手术是职工恢复健康的合法权益,不受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否进行的影响。
三. 二次手术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 二次手术后,如果职工的伤情再次稳定,并且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有权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此时的劳动能力鉴定将基于职工二次手术后的实际情况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 实例说明
- 假设一名职工因工伤导致骨折并植入了内固定,初次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但并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就返回了工作岗位。后来,根据医疗建议,该职工进行了二次手术取出了内固定。二次手术后,如果职工的伤情再次稳定且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那么该职工完全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综上所述,没有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就上班并继续治疗,二次手术后取内固定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合法的。这是职工恢复健康和保障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