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利息能否得到支持,需分情况讨论:
一、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观点及依据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包含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
- 部分法院认为,工程款利息是基于工程款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属于工程款的范围,因此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应包含利息。例如,在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某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及最高法均认为工程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发包人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应按约定计算利息
-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逾期的利息计算标准,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按照该标准计算利息。例如,在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应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不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观点及依据
利息属于损失赔偿性质,不属于工程款范畴
- 部分法院认为,逾期付款利息系基于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属损失赔偿性质,不属于工程款性质的范畴,因此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利息无法律依据。例如,在赵某巡、陕西天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法认为逾期付款利息不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追溯的工程款范围。
立法本意倾向于保护农民工工资,利息不在保护范围内
-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的款项范围应当限定为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从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本意出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数额上已足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故倾向性意见对工程款利息不予支持。
三、实务建议
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计付标准
- 实际施工人在签署施工合同时,应尽量明确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以便在主张权利时有明确的依据。
主张权利时一并提出利息请求
- 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应一并将工程款利息向发包人主张,否则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裁判者可能不会支持工程款利息。
留存关键证据以应对抗辩
- 实际施工人应保障工程质量达标,并留存验收合格、验收报告或质量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以应对发包人之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抗辩。
总结来看,违法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利息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合同约定以及法院的裁判观点。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实际施工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