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冰冰(这里假设你指的是范冰冰)犯的是逃税罪,但因其符合“初犯免责条款”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逃税罪的认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01条,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事实依据: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摄制过程中,通过拆分合同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同时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也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总额巨大。这些行为均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二. 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事实依据:范冰冰的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首次违背税收行政法律的违法行为,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结论:根据初犯免责条款,范冰冰虽然犯有逃税罪,但因其是首次违法,且已接受行政处罚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范冰冰虽然犯有逃税罪,但因其符合“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处理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初犯的宽容态度,同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应依法纳税,避免触犯法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