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的是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具体内容是:“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 举证责任原则
二. 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责任
这一条款确保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性,既要求劳动者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