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活动中,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因利害关系而影响采购决策。以下是关于采购回避的详细解答:
一、评审专家回避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评审专家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回避: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
-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已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行为,应主动向招标机构提出回避。
评审委员会内部关系:
- 发现本人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夫妻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其中一方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情形
除了评审专家外,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如采购人代表、招标机构工作人员等)在以下情况下也应当回避:
- 与供应商存在上述利害关系中的任何一种。
-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特殊情形说明
共同投资不构成回避:
- 采购人与供应商共同投资成立新公司,并不影响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但采购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非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可参与:
- 存在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仅为共同股东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专家持股非控股不回避:
- 评审专家在供应商中有非控股股份,不属于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同一单位工作人员评审:
- 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专家参加同一项目评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但需遵守地方规范性文件的限制(如有)。
废标后原评审专家不回避:
- 废标后的项目重新招标,原评审专家不需要回避,除非存在上述利害关系。
四、回避制度的执行
- 主动回避:评审专家、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发现本人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向招标机构或采购人提出回避。
- 要求回避:采购人、招标机构或供应商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综上所述,采购回避制度是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各方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共同维护采购活动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