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不续签 店里的货品如何处理呢-姚敏利律师|法行宝
2025-09-20 合同纠纷

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店里的货品处理需分情况讨论:

  1. 若货品为合法生产且未销售完毕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即店铺方)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进行销售。但若货品系合同有效期内合法生产且已进入流通环节(如已入库或上架),通常可允许在合理期限内(如合同终止后3-6个月)销售完毕,但需注意:

    • 不得以原商标名义进行宣传或推广;
    • 销售时需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为“合同终止前库存”;
    • 避免通过新渠道进货或扩大销售规模,否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2. 若货品为合同终止后生产或进口
    若店铺在合同终止后仍生产、进口或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权利人可要求:

    • 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相关商品;
    • 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开支);
    •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 合同有特别约定时的处理
    若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终止后货品的处理方式(如“剩余货品需在30日内退回许可人”或“可按成本价转让给许可人”),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此类约定通常优先于法定规则,但需注意:

    • 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约定“允许继续使用商标”);
    • 若约定显失公平(如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过高退货成本),可能被法院调整。

建议行动步骤:

  • 立即核对合同条款,确认是否有关于“合同终止后货品处理”的特别约定;
  • 若无约定,尽快与商标权人协商,争取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剩余货品的处理方式(如回购、折价销售等);
  • 停止使用原商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或推广,避免扩大侵权风险;
  • 保留进货凭证、销售记录等证据,以备可能发生的纠纷。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提问,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