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请求权竞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内涵、产生原因及法律后果上。
一. 内涵不同
-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例如,甲委托乙保管彩电,乙借给丙使用,丙不慎摔毁,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 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或不同的债务人,就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独立的请求权,但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一旦选择,其他请求权即归于消灭。请求权竞合包括狭义的请求权竞合和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狭义的请求权竞合,如甲委托乙保管房屋,乙不慎失火将房屋烧毁,甲既可以请求乙负违约责任,又可以请求乙负侵权责任。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即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请求权竞合,如前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例子,甲既可按保管合同请求乙负赔偿责任,又可据侵权行为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二. 产生原因不同
-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的数个独立的债务,这些债务偶然地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标的的义务。
- 请求权竞合:通常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行为而产生,但这一法律事实或行为同时符合多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从而引发多个请求权。
三. 法律后果不同
- 不真正连带责任:当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一旦该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自然消失。
- 请求权竞合: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一旦选择并行使了某一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即归于消灭。但如果是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即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请求权竞合),债权人虽然也是选择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未因此消失,只是债权人的请求权得到了满足。
我的观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请求权竞合在内涵、产生原因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的数个独立的债务,而请求权竞合则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行为而产生的多个请求权。在法律后果上,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会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失,而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选择行使一个请求权后,其他请求权即归于消灭,但如果是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未因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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