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的条款是否违法,需分情况判断: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种情况下,视为职工自动放弃年假,是合法的。
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若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就以“未休年假自动放弃”为由,不给予职工年假补偿,则不合法。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这表明,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有责任主动安排。
法律后果:若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外,还需按照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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