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协议中,亲身父母将房产继承写入协议的效力需分情况讨论:
若房产继承条款涉及被收养人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若协议约定被收养人未来继承生父母房产,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生父母无权通过协议为被收养人设定法定继承权外的特殊继承安排。
若房产继承条款涉及第三方或附条件赠与
协议整体效力的影响
若房产继承条款无效,但送养协议其他内容(如生父母与养父母权利义务)合法,则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但若该条款是协议核心,可能导致协议整体无效。
建议:
如有具体协议文本或复杂情况,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条款细节提供分析。